7.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7.2.1 仿古建筑的户外电力宜采取埋地敷设。1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不应跨越仿古建筑,1kV以下架空电力线与仿古建筑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1kV以下架空电力线与仿古建筑的最近水平距离
7.2.2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与人行通道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5m,入户线距地面不应低于2.7m。
7.2.3 电气设备与可燃物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当小于0.50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2.4 电气开关箱、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闸刀、开关、插座、接线盒、熔断器、断路器等配电、保护装置不得直接安装在木质等可燃构件上;当必须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火隔热保护,并应采取消除故障电弧的措施。
7.2.5 熔断器熔体的动作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不得加大熔体规格,且不得以其他金属导体代替熔体。
7.2.6 电气线路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7.2.7 下列仿古建筑或场所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的仿古建筑;
    2 仿古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室内表演场所等;
    3 重要的文物库和宗教活动场所等。
7.2.8 下列仿古建筑或场所的配电线路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仿古建筑;
    2 仿古建筑内的家庭旅馆、超市等;
    3 室内游览厅、地上商业营业厅、观众厅、餐厅、展览厅等。
7.2.9 仿古建筑总配电室输出端和各楼层配电箱的进线处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处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2.10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有关规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7.2.2 电缆的选择和敷设方式,要充分考虑到对火灾的耐受能力,以保障在疏散、灭火救援阶段,相关用电设备不致因线缆受热原因丧失应有的功效或导致火灾的蔓延扩散,以耐火性能要求为基本要求。电缆的耐火、耐热和阻燃性能要求应与电缆敷设方式的散热、防火措施一并考虑,以满足经济、适用的要求。
7.2.3~7.2.6 仿古建筑电气线路与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规定,并应由专业电工实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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